宁乡市殡仪馆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 2025-04-15
项目名称: 宁乡市殡仪馆保安服务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项目编号: NXCG-202303100001
招标公司: 宁乡市殡仪馆
中标公司: 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保安服务
项目地区:湖南 长沙
服务类合同预览 合同正文 保安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408002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 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殡仪馆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白马街道仁福社区
供应商(乙方): 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楚沩东路12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保安服务采购项目 安全服务 因工作需要,2025年起新增保安人员1人,服务期限与原合同服务期限一致。 项 5 22710
合计金额小写: 2271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贰万贰仟柒佰壹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甲乙双方原于 2024 年 6 月 6 日签订了《宁乡市殡仪馆保安服务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编号: NXCG-202303100001),现因劳务保安人数发生变化,故双方经商议一致,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1、合同服务期限内,自 2025 年 1 月 7 日起至 202 5 年 6 月 6 日期间,乙方增加保安 1名。
2、项目服务费在原项目价款基础上增加 贰万贰仟柒佰壹拾 元整 ¥ 22710元 (每月增加 4542元,计 五 个月),
3、除本补充协议修改变更内容外,原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4、本补充协议系原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约定内容与原合同不一致的, 以本 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5、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 一式肆份 ,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负责宁乡市殡仪馆区域内人、财、物的安全保卫工作。
2、负责维护甲方正常治丧秩序和馆内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爆等治安环境管理工作。
3、协助甲方单位及公安机关处理各类纠纷和突发事件。
2.人员配置要求
1、增加保安人员1人,年龄18-45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2、保安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要求着装统一,整洁,举止文明,动作规范,形象良好。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与原合同内容一致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每月4542元,计五个月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27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820查看完整信息7)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4-10 —— 2025-06-06
五、服务地点
宁乡市殡仪馆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依据甲方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履约。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验收事项标准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及采购需求的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商务履约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本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 [2020]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依据甲方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履约。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按照甲方约定的方式进行 协商 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得保安服务费的权利。
2、乙方对甲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提出改进建议的权利。
3、乙方应选任素质高、业务精、精神面貌好、工作勤奋、服务态度好的服务队伍提供项目服务,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勤勉履职,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4、乙方因学习、集训、会议和工作需要,在确保甲方安全守护的情况下,有权对保安员进行调动和撤换,有权对不称职和违纪违法的保安员实施处罚和辞退。
5、如发生突发事件,乙方严格听从甲方及驻地公安机关的统一调度指挥,特殊情况下,在30分钟左右调派保安力量30名以上参加突发情况的紧急处置。
6、乙方须与拟任本项目服务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时支付各项劳动报酬、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各项补贴、绩效费用等,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因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7、由于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或由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在应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8、本项目企业职工社保(五险)费用按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已包含在采购预算中,乙方应按要求购买企业职工社保(五险)。如因未按要求购买企业职工社保(五险)出现的劳务纠纷和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乙方提供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如因乙方或乙方服务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如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按欠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擅自指挥乙方安保人员从事安保以外工作或违法活动造成乙方安保人员或甲方工作人员及第三人损害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导致乙方需垫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2%(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约致合同实质无法履行的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则违约方应向相对方支付相当于一年总服务费用1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如乙方提供服务标准及服务内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纠正、整改,如因乙方或乙方服务人员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如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安保服务费,如逾期支付,则按欠付额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擅自指挥乙方安保人员从事安保以外工作或违法活动造成乙方安保人员或甲方工作人员及第三人损害的,相关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如导致乙方需垫付或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因不可抗力、殡仪政策调整变化、政府行政命令、机构调整等原因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的,均不视为违约,各方均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双方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则由 宁乡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2、在项目采购及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中标或成交通知书、乙方承诺及工作计划、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项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20]6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4、因不可抗力、殡仪政策调整变化、政府行政命令、机构调整等原因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解除的,均不视为违约,各方均不向相对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 宁乡市白马街道仁福社区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楚沩东路124号 |
委托代理人: 李海强 委托代理人: 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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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