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芙蓉区园林中心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 2026-03-13
项目名称: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芙蓉区园林中心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采购需求公开
招标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标的物: 作业车辆维修保养服务
项目地区:湖南 长沙
一、功能及要求:
我单位为保障车辆及设备能正常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服务单位,提供园林绿化维护使用的货车、水车、高空作业车、皮卡车等日常维修保养等。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执行。
三、技术规格:
详见采购需求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 : 一年
服务地点: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指定的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项目技术要求
1、供应商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表》。
2、供应商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7〕69号)等省市有关规定,配合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和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
3、供应商必须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4号)要求,推进政府绿色采购,提供货物及服务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要求。
4、服务范围内送修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接。应做到随进厂随修理,当日完成维修(特殊情况除外)。
5、供应商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采购人公开。
6、供应商维修流程环节清楚、合理、有序,服务人员着装整洁、佩带标牌、能够提供文明、优质的服务。
7、采购人公务用车频繁,故障率高,为确保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点应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8、由于采购人车辆数量比较多,要求供应商要提供足够的车辆检测维修位置、停车场地和接待区,接待区要有满足客户登记和休息的设施。
9、车辆出现返修,应优先安排修理,并查明原因。如属于维修质量问题,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若属于采购人问题,则费用由采购人自理。
10、供应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维修接待及故障车辆路途施救工作。在长沙市范围内,实行免费施救。长沙市范围以外的救援按行业标准收取救援服务费。
11、供应商应保证进厂车辆的安全,维修期间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供应商承担。
12、送修的车辆在供应商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13、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使用公务车,未经采购人及其下属单位允许不得将车开出厂试车或作它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负责。
14、车辆维修场地符合相关消防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
15、供应商应自觉接受采购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主动配合和支持监督和检查工作。
(二) 服务规程
1、日常运作日常运作(接车、维修、交车、结算、投诉、索赔)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行定人定岗,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度,形成岗位责任追究制度,促进生产管理活动有秩序地进行。
2、具体流程:
2.1接修
供应商应对送修车辆的《维修申报单》内容(车型、车牌号、送修时间、维修明细、经办人员签章等)进行核查。若费用较高时,应得到采购人认可方能进行检修。首次维修保养的车辆,应与采购人负责人进行联系确认。
2.2初检
供应商根据《维修申报单》填写的维修内容对车辆进行初检,并对维修项目预计所需的材料明细及价格、维修工时费、材料管理费等提出初步意见,经内部审核后,提交采购人确认。只有在采购人对预计的维修项目内容和相关费用确认后,供应商才可以进入维修和保养程序。《维修申报单》上没有的项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某些项目是必须追加的,维修人员应立即告知技术负责人,确认后,在维修前应事先通知采购人,征得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能增加费用开始施工。
2.3检修
供应商要根据车辆的情况,随到随修,不无故拖延修理周期,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保养一般不超过 24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若加整车做漆可延迟至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4修竣车辆交接
供应商应在约定的维修完成时间或实际完成维修后及时通知采购人办理交接手续。采购人应仔细检查修竣车辆,如果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合理,采购人应在《车辆定点维修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如果维修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维修材料,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如供应商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又拒不予以合理解决的,可投诉或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在保修期内,由于供应商的技术或产品质量问题造成返修的,产生的维修经费由供应商承担。
2.5旧件回收
供应商要建立健全旧件回收管理制度。凡更换的主要配件,要进行登记并集中存放到旧件回收库房,由监督管理部门的监修员验旧后统一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2.6维修档案
供应商要对服务车辆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及时记录维修情况,保留原始单据,做好跟踪服务。
(三)质量标准
1、供应商应信守投标承诺,做到“四优”:时间优先、维修优质、服务优秀、价格优惠。不得变相提高材料费、管理费、工时费价格。
2、所有维修车辆出厂时必须达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及车辆维修标准。
3、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汽车维修相关标准。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若车辆停产等类似情况出现,导致市场无原厂件采购,需采用替代件或旧件的,供应商必须在材料清单中加以注明。
4、被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不得再计价收费。经供应商维修的车辆出厂,车辆竣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不能低于交通运输部所颁布的《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4号)的标准,即:汽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上述质保期内,凡因修理质量问题造成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依法经相关机构认定,供应商要及时无偿地进行修复,对造成采购人车辆安全事故的直接损失,供应商要全部赔偿。(若供应商的质保期承诺高于上述标准的,按其承诺执行)。
5、供应商应优先使用《公务车维修配件明细表》中配件并确保车辆维修保养中所使用的零配件为正厂零配件,特殊情况需使用副厂零配件的,应事先告知送修单位并做好记录,在取得送修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但车辆重要零配件:发动机、离合器、变速箱、转向系统、刹车系统、灯光系统等关键部位禁止使用副厂零配件。因供应商使用非合同约定标准的配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
6、责任保障期限及车辆质量保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标准执行。车辆维修完工出厂时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测,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对维修竣工出厂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或与维修约定不符的问题进行无偿返工。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负责赔偿。
7、车辆返修率要控制在5%以内,并建立汽车维修档案,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采购人每半年对车辆返修率进行统计,如超5%的,采购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在整改期限内返修率仍超5%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8、对于发生采购人认为经维修的车辆仍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情形的,可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9、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有权在必要时组织物价及技术监督部门对供应商所购进的用于汽车维修配件的质量和价格等进行检查。
(四)维修费用报价要求
1、工时费单价上限值为:10元/工时(含税)(根据湘维协办【2013】10号《湖南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进行报价)
2、材料管理费上限值为:10(%)
注: ( 1)★本项目供应商均衡考虑后按统一折扣率(%)报价,维修工时费折扣率、维修材料价折扣率必须统一,不接受维修工时费折扣率、维修材料价折扣率分别报价,供应商未按要求进行填报的,作无效投标处理。
( 2)报价要求补充描述:本项目为统一折扣率报价,示例:折扣率是指95%、90%、85%、80%......,95%代表95折。
其他规定
1、 当没有相应标准的车型时,结算时按相近的车型计算。维修材料费标准表中未涉及的维修材料费标准由供应商先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实施。
2、当车型更换(包含新能源车辆),供应商需及时获取相关配件采购渠道及学习相关技术,不能以此为有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3、无相应标准的特殊结构作业项目以及在交通事故中损坏较严重的车辆,维修费用按保险公司或送修单位鉴定后进行结算。
4、如供应商设有分点(法人属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税务登记证书,不含所有挂靠、挂名和联营的单位)的,需详细列明分厂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分点开具的发票必须与供应商一致。
5、在合同履行期间,若因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调整或上级政府采购平台(如长沙市框架协议采购平台模块)新增、完善了适用于本项目相关服务及对应单价,采购人有权启动价格调整程序。
①若平台新增的对应服务单价低于本合同中标单价,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人,将相应服务项目的单价调整至不超过该平台新增单价。
②若平台新增单价高于或等于本合同中标单价,则本合同单价不予调整,继续执行。
5.1供应商义务与违约处理:中标人收到采购人发出的价格调整书面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若无异议,视为同意按新价格履行。
5.2合同终止条款:若中标人拒绝执行调整后的价格,或逾期未予确认且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视为中标人根本违约,采购人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中标人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注: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完全响应并同意上述全部要求(承诺函格式自拟,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则投标无效)。
六、验收标准:
1、 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 2024〕5 号)要求,按简易程序验收。
2、 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相关验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
七、其他要求:
一、考核及结算方式
1、服务 时间及地点
( 1)服务期限 : 一年;
( 2)考核方式:由采购人对维修站点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维修质量、服务水平、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等。
车辆维修保养服务月份评价考核
序号
评价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考核 得分
1
工作实施管理 35 分
维修车间场地是否干净整洁,按维修维护周期计划要求 ,定期准时完成,无漏项,按时提交工作保养表( 18 分)
未完成每次扣 1分
按实际维护项目 ,有严格的维保计划,维修、保养设施原始记录清晰、完整(1 2 分)
未做到每次扣 1 分
人员准时到位,工作期间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注意仪表仪容,操作规范( 5分)
未做到每次扣 0.5分
2
服务质量评价
55 分
维修维护质量符合规范要求,返修率情况,是否在质保期内承担了质保( 2 0 )
每发现一处不符合项扣 1 分
维护保养单据、文件、报告等齐全( 10 分)
未做到每次扣 0.5分
是否对在检查中提出存在的维护保养问题及整改,下次检查仍发现同样问题的(采购人原因导致的除外),是否未经采购人同意扩大或减少维修项目。( 5分)
未做到每项每次扣 1分
全年每天 24小时维修服务,设立应急电话,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及值班电话;保持24 小时维保电话畅通(1 0 分)
电话关机、停机或 10
分钟以内无人接听,每次扣 1分
应急响应服务评价( 10)
未响应每次扣 1分
3
其他 ( 10)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况
未 达标 每次扣 1分
考核评分说明: 采购人对 供应商 每月考核均在 90分(含)以上,采购人全额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采购人对 供应商 每月考核在 89分(含)至80分(含)区间的,每月每扣1分采购人扣除 供应商 该月服务费用的 1%后支付该季度服务费用,每月最多扣10%。连续2个月考核在89分(含)以下,采购人有权 解除合同, 取消 供应商 本项目服务资格。
2、 结算方法
( 1) 付款人: 长沙市芙蓉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 2) 付款方式:
①本项目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结算清单结算(含维修项目、零配件的生产厂家名称及品牌型号、清单价格、工时、管理费、作业车辆公里数等,维修人员及送修人员签字。送修人原则上是驾驶员、管理员、接车员等);
②本项目无预付款,如无特殊情况,维修和保养费用根据结算清单结合考核结果,按成交供应商的统一折扣率每季据实结算。采购人于次季度第一个月25日,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上一季度的应付费用。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供应商提供合法的正式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向成交供应商办理维修保养费用的支付手续。
( 3)具体支付时间以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采购人已申请付款,则供应商不得以采购人未履行支付义务而拒绝履行,如签订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条款约定不符的,以本条款内容为准。
八、其他要求
1、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并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方式支付,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必须考虑项目所需的一切设备、材料、备件、运输保险保管、人工、管理、财务、税费、合理利润及行政规费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一旦中标应当亲自履行车辆维护维保及维修义务,不得转包及分包。
3、中标人未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按时完成车辆维护保养及维修的,每逾期一日,中标人应当按照已产生费用的1%的标准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3】日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已产生费用的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4、中标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提供汽车配件的或维护保养及维修服务质量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车,并有权要求中标人予以更换,因更换导致交车延迟的,中标人应承担延期交车违约责任。若中标人拒不更换或者更换3次仍不符合要求,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已产生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5、中标人履行其他义务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整改,并按【3000】元/次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如中标人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3】次以上或服务不达标达【3】次以上或连续2个月考核在89分(含)以下,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采购人还有权要求中标人按照已产生费用总额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6、争议处理:
( 1)验收结果争议:供应商对项目总体验收意见及评价存在异议,拒不认可或拒不盖章的,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处理;
( 2)合同履约争议: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7、涉及到验收费用的支付:由供应商承担验收过程中的所有费用。
8、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 1)采购人:①采购人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②供应商的服务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有权提出整改要求;③采购人对供应商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④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 2)供应商:①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②按照采购人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③供应商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9、中标人除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支付采购人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保函费、执行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备注: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 供应商 应在 响应文件 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