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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市级动物防疫物资采购(包三:动物疫苗)合同公告

  • 2025-10-15

项目名称: 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025年市级动物防疫物资采购(包三:动物疫苗)合同公告

招标公司: 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标公司: 长沙雅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动物疫苗动物防疫物资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项目地区:湖南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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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合同正文 2025年市级动物防疫物资采购(包三:动物疫苗)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50827003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 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南路

供应商(乙方): 长沙雅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双杨路1299号东岸梅园B1栋2010号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2025年市级动物防疫物资采购(包三:动物疫苗)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兽用疫苗 狂犬病疫苗病毒毒株为SAD株或dG株;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每头份至少为2.0IU。规格:每头份为1ml,1ml/瓶。包装:10瓶/盒或20瓶/盒。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不少于24个月。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 瓶 85000 294100

2 鸡新城疫活疫苗 兽用疫苗 本品含鸡新城疫病毒低毒力弱毒La Sota株(CVCC AV1615)。每羽份病毒含量不低于106.0EID50,规格:1000羽份/瓶,10瓶/盒。贮藏与有效期:-15℃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 瓶 14000 135800

合计金额小写: 4299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 肆拾贰万玖仟玖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1ml/瓶*20瓶/盒

科旺优(品牌)

湖北省武汉市(产地)

85000瓶

3.46元/瓶

294100

鸡新城疫活疫苗

1000羽/瓶*10瓶/盒

新思安(品牌)

广西省南宁市(产地)

14000瓶

9.7元/瓶

135800

合计报价: 429900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 乙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运输途中每隔 4-6 小时检查、记录一次贮藏温度,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

2. 乙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 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保证: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取得农业部颁发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完整的包装,包装上均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用途、用法与用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企业名称、注意事项等。

3 质保期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和鸡新城疫活疫苗有效期不少于 24 个月。疫苗送达到指定地点时,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有效期必须在 18 个月以上。

4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出现问题接到通知之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上门,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4.售后服务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和说明的内容

5.其他要求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99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货到及验收合格后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大支行(长沙雅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20查看完整信息2)

3.预付款保函: 否

不支持预付款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供货通知,7天内交货(紧急情况24小时内送达)。

交货地点: 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滨河南路)。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按照 <<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规定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序号

采购

品目

标的

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单价

技术要求 / 服务要求

涉及的

标准

是否核心产品

是否进口产品

标的物所属行业

是否节能产品

是否环保产品

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政策 (未落实需注明原因)

备注

3-1

兽用疫苗

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

85000

3.5

狂犬病疫苗病毒毒株为 SAD株或dG株;疫苗中含有灭活的狂犬病病毒,每头份至少为2.0IU。规格:每头份为1ml,1ml/瓶。包装:10瓶/盒或20瓶/盒。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不少于24个月。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

/

/

工业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3-2

兽用疫苗

鸡新城疫活疫苗

14000

10

本品含鸡新城疫病毒低毒力弱毒 La Sota株(CVCC AV1615)。每羽份病毒含量不低于106.0EID50,规格:1000羽份/瓶,10瓶/盒。贮藏与有效期:-15℃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4个月。产品必须获得农业农村部的批准文号。

/

/

/

工业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和说明的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 、交付时间和地点

交 付时间: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供货通知, 7 天内交货 ( 紧急情况 24 小时内送达)。

交付地点: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滨河南路)。

2 、货物要求: 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3 、包装及运输方式

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 成交方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程冷链运输,运输途中每隔 4-6 小时检查、记录一次贮藏温度,装卸时严防日光暴晒。

2. 成交方负责产品在交货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 成交方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 、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保证:

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取得农业部颁发批准文号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具有完整的包装,包装上均注明产品名称、规格、用途、用法与用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保存条件、生产日期、有效期、企业名称、注意事项等。

3. 质保期为: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和鸡新城疫活疫苗有效期不少于 24 个月。疫苗送达到指定地点时,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有效期必须在 18 个月以上。

4. 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所有产品的售后服务,随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产品出现问题接到通知之后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上门,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6)履约验收标准:

1. 成交方提供送货清单一式叁份 ( 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贰份及成交人壹份 ) 。送货清单必须特别注明所送产品的批次号码、各批次的数量和各批次疫苗的有效期。

2. 产品必须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及包装要求中所有条款。

3. 产品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3.1 产品无粘贴标签,没有标明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注册商标、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有 ( 失 ) 效期、企业名称等;

3.2 包装箱 ( 盒 ) 无运输保管过程中注意事项,如防晒、防冻、防破碎等标志;或无使用说明书、没有注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企业名称等;

3.3 外观检查,产品容器有破漏,内有异物;活疫苗干缩、变质等;

3.4 真空检查,疫苗瓶口有松动,用火花真空检测仪检测非真空者;

3.5 兽药监察机构按《规程》进行安检或效验不符合《规程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方原因造成的,由成交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乙方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采购需求中约定。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及时退换并索赔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及时退换并索赔及时退换并索赔。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每逾期 1日,需按逾期交付货物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选择:①解除合同,乙方需返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额外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②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且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货日止。

4.乙方交付产品经甲方验收确认产品质量不合格,乙方需在7日内无条件更换合格产品,产生的运费、检测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若更换后产品仍不合格,或乙方未按期更换,甲方有权:①解除合同,乙方返还已付款项,并额外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②要求乙方折价处理,折价比例按不合格产品实际价值与合同约定价值的差额确定,同时乙方需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如停工损失、重新采购差价等)。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成本风险:若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成本降低或增加,皆以本合同约定金额结算。

风险分担:甲乙双方在自己的权利义务范围内各自承担风险。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南路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双杨路1299号东岸梅园B1栋20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何瑜 法定代表人: 刘灿

委托代理人: 奉佳 委托代理人: 柳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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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列表 :

1. 承诺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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