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合同公告
- 2026-09-30
项目名称: 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合同公告
招标公司: 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标公司: 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湖南 长沙
服务类合同预览 合同正文 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202607100040-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 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四办机关大院(捞刀河街道中岭景苑)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 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 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 市容管理服务 对夜景亮化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清单) 项 1 604600.47
合计金额小写: 604600.47 元
合计金额大写: 陆拾万零肆仟陆佰元肆角柒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表E.1.1 工程项目清单汇总表
工程名称: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预算审核2025计价) 标段:标段 第1页 共1页
序号 项目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540755.01
1.1 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 540755.01
1.1.13 十三标段(景观亮化) 540755.01
1.1.13.1 安装 540755.01
1.1.13.1.1 分部分项 540755.01
1.1.13.1.1.1 广电跨线桥(点光源)(工程量已核) 257648.73
1.1.13.1.1.2 三环线捞刀河收费站(工程量已核) 72345.51
1.1.13.1.1.3 银盆岭大桥和波隆立交桥连线(工程量已核) 152942.36
1.1.13.1.1.4 滨江夜市景观亮化(工程量已核) 57818.41
2 措施项目 13924.32
2.1 其中:安全生产措施项目 5499.21
3 其他项目
3.1 其中:暂列金额
3.2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3.3 其中:计日工
3.4 其中:总承包服务费
3.5 其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项目
4 增值税 49921.14
合计 604600.47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 技术标准及 要求
1.1 维护服务应符合《城市光环境景观照明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规范》 GB/T43637-2024 、《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 DBJ43/T374-2021 、《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 DBJ43/T524-2021 、《湖南省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湘建城( 2024 ) 93 号、《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163-2008 、《 LED 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T39237-2020 、《 LED 投光灯具性能要求》 GB/T37637-2019 等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如有更新则以最新标准为依据。
1.2 乙方 用于更换的主辅材不得低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的质量和档次,灯具的技术参数、外型尺寸应与原亮化设施所用材料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和动态联动效果。
1.3 乙方应 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乙方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4 维修服务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乙方应与该项目灯具及控制系统的供应商协商供货 ( 相关费用包含在本次供应商报价中 ) 。如因特殊情况,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乙方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
2.人员配置要求
2.1 乙方应为本项目 按 要求配备合理、稳定的团队人员,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 配备 相应的机械设备、车辆等。基本团队人员 配备 项目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核心技术作业人员不少于 3 人(其中高处作业人员不少于 1 人,电工作业人员不少于 1 人),须提供相关的特种作业证书;其他焊接与热切割、安全、质量、资料等人员根据项目需求配备。
2.2 乙方一旦中标,不得随意变更拟任的项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行工作内容的,须提交相关佐证资料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
2.3 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备以下机械设备,并配备具有操作能力的操作人员:
序号
设备名称
备注
1
工具车
安 全 、合规
2
高空作业坐板
符合 GB 23525-2009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
吊篮
符合 GB/T 19155-2017 《高处作业吊篮》标准
4
安全带
符合《安全带》 (GB 6095-2021) 标准
5
吊绳 ( 安全绳或工作绳 )
符合 GB 23525-2009 《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6
特种设备
根据实际情况配置性能良好、并定期检测合格
7
其他工具
绝缘性能好、安全合规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维护管理单位建立规范、完整的维护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固定的维修设备和专业技术维护管理人员且设备、人员的配备应与投标相符。未建立维护管理制度的单位发包单位将责令其整改,如整改不能到位则视为该维护单位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发包方将有权终止合同。
4.其他要求
4.1 安全施工要求
(1) 施工前需编制安全施工方案,明确操作规程、风险点及防护措施。现场作业需设置警示标志、隔离带,夜间施工需配备警示灯;高空作业时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使用合格的登高设备及防护用具;电气作业需断电操作,配备绝缘工具并定期检测,避免触电、短路等事故。
(2) 本项目维护内容部分为高空作业,属于重大危险源。乙方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施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及时进行安全总结,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3) 乙方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进行操作,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及第三方损失赔偿,并对整个项目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负责。
(4) 乙方须承诺为作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并在合同签订前购买覆盖维护项目服务期内的 " 公众责任险 " 或 " 安全生产责任险 " 。
(5) 乙方须与甲方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 1 ),否则视为实质性违约,甲方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4.2 应急方案标准及要求
(1) 应急响应机制:设立 24 小时应急热线,接到故障报警后,紧急情况(如大面积熄灭、漏电风险) 1 小时内到达现场,一般情况 4 小时内到达。制定分级响应流程:一级故障(整体瘫痪)需 6 小时内恢复;二级故障(区域失效)需 12 小时内恢复;三级故障(单点问题)按日常维护标准处理。
(2) 特殊场景保障: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如春节、国庆、大型会议),需提前 72 小时完成全面排查,安排专人值守,故障响应时间缩短至 30 分钟内。极端天气(暴雨、台风、高温)前,需加固设备、检查线路防水性能,灾后 2 小时内完成巡查并启动修复。
4.3 售后的响应要求
4.3.1 服务时限要求:乙方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 24 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 1 ) 非 LED 产品故障 ,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 2 )通用 LED 产品故障,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 48 小时内修复。
( 3 )异型 LED 产品故障,乙方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
( 4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 2 天内修复。
( 5 )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4.3.2 甲方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4.4 维护管理要求
4.4.1 乙方应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满足《湖南省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标准》、《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 招标文件 附件 1 )的要求。
( 1 )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或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 97% 的灯具。
( 2 )每月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查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 3 )按照维护评价要求,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 4 )每月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采取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 5 )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给甲方。
4.4.2 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4.4.3 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4.4.4 做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因乙方管理不善(如未锁配电箱、未采取基本防盗措施)导致的盗窃、破坏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 24 小时内向甲方书面报告原因并在 72 小时内完整修复,达到正常使用状态,否则每次巡查按照不亮予以扣分。
4.4.5 乙方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甲方核查。
4.4.6 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 1 )乙方负责产品到维护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 2 )乙方负责产品在维护地点的保管。
4.4.7 安装调试:
( 1 )乙方须加强维护服务的组织管理,并按照提供的维护管理方案、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方案开展维护服务。
( 2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维护维修图纸等,移交甲方。
4.4.8 质量保证:维护服务应符合《湖南省城市照明设施维护标准》和《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的要求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乙方更换的产品,应与原亮化设施一致或优于原使用产品的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 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 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4.9 运维要求:
( 1 )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保证亮灯率 97% 以上,故障修复及时率 100% 。
( 2 )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 3 )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给甲方。
( 4 )如电源故障、业主投诉、楼宇检修等原因导致楼宇不亮的,乙方应于 3 日内书面向甲方报告原因和解决方案,并在 30 日内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超过 30 日不能解决的,扣除该处亮化设施未亮灯期间 50% 维护费用,超过 90 天不能解决的,扣除该处亮化设施未亮灯期间 70% 维护费用;扣除后仍需承担该楼栋亮化设施维护管理的全部安全责任。
4.5 其他要求
(1) 本项目涉及部分楼宇因建设年限较长,部分线路、灯具、开关等设施老化或缺失。为确保效果和安全运行,乙方在中标后的一个月内对维护范围内的亮化设施进行全面的摸排,提出维修维护方案(含老化严重和设施缺失楼栋的拆除或提质方案)。拆除、提质费用包含在中标费用中,乙方提供拆除、提质方案报甲方同意后,两个月内完成提质工作,逾期未进行拆除提质且不能按要求亮灯的,扣除相应楼栋维护费用。
(2) 在维护期内,若因政府规划或客观需要等原因导致维护范围内的楼栋整体拆除或亮化设施永久取消,甲方支付已完成维护期间的费用,双方应实时协商解除该部分的维护合同,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楼栋提质改造导致维护暂停超过 1 个月的,暂停期间的维护费用在评价中予以扣除,待恢复后重新纳入维护范围。乙方需承担因拆除或提质导致维护金额减少或维护项目取消的风险。
(3) 为确保维护范围内亮化设施的正常运行,本项目维护范围以采购清单列明内容为主体,清单中未列明但与该栋楼宇或该处景观紧密关联的亮化设备、设施属于本项目维护管理范围内,乙方应积极做好相应维护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总价包干(包含维护服务和主辅材更换),根据甲方提供的服务清单中列明的楼宇及亮化设施开展维护,乙方自行承担人工费。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150.1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150.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150.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1150.12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付款人:长沙市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国库集中支付);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支付维护管理费用的比例,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狮子山支行(湖南省辰波建设有限公司:601557352470)
3.预付款保函: 否
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3 —— 2027-10-12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标准: 根据《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进行评价验收。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一个合同周期(一年)内,累计三个月评价评定为不合格的乙方,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 1 验收程序:
按照 开福区《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4)6号)的文件要求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 启动履约验收程序: 甲方 及 乙方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 甲方 制定验收方案, 乙方 在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先组织内部自查,自查合格后提供服务内容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及时向 甲方 提出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启动履约验收工作。
(2) 成立验收小组 :履约验收工作程序启动后, 甲方 成立 验收小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
(3) 确认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对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履约验收方案进行确认,并出具确认表。
(4) 验收内容:按照 《夜景亮化设施维护评价细则》 内容进行月度考核标准 的 验收。 乙方 每个季度向 甲方 报送维护管理相关台账资料,包括 但 不限于现场巡查台账和照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台账、亮化设施维修台账等。
(5) 出具项目验收书:验收小组根据个人验收意见出具项目总体验收书,经 乙方 和 甲方 确认后验收完成。
(6) 验收资料归档:项目验收完成后, 甲方 应当将验收小组成员名单、验收过程资料、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果等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 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采购项目采购档案保存期一致,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1.2 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 乙方 必须根据 甲方 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 甲方 根据月度考核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比例。维护管理支付标准为:当月评价综合评分 98 分及以上的按当月应付金额的 100% 支付;当月评价综合评分 95 分 ( 含 ) 至 98 分的按当月应付 金额的 95%-98%( 按每分值 1% 的标准扣除维护经费 ) 支付,当月评价综合评分 90 分 ( 含 ) 至 95 分的按当月应付金额的 85%-95%( 按每分值 2% 的标准扣除维护经费 ) 支付,当月评价综合评分 90 分以下的按当月应付金额的 60% 支 付。累计三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则终止合同。
1.3 争议处理: 乙方 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 甲方 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 。
1. 4 涉及 验收费用的支付: 正常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如因验收不合格的重复验收或第三方检测检验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本合同第二条服务要求内容进行履约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
① 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 乙方 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每月的考核情况表;根据采购需求附件进行考核验收。
② 市级检查情况反馈。根据市级检查、巡查通报 等 情况及处理反馈情况综合评定。
③ 日常巡查。每周固定巡查一次,检查范围为全区纳入考核范围的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④ 不定期检查。根据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主次干道、重要节点和活动主要路线的景观亮化设施,检查结果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⑤ 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对领导交办、媒体曝光、市民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经核实后记入月度考核成绩。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 本项目为延续性服务项目,服务周期三年,合同则一年一签。如在本合同内乙方未出现重大过错且考核合格,服务期限一年到期后自动延期 并重新签订一年期合同, 总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乙方未履行合同,不遵守或达不到甲方要求, 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其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要 求。
2.履约验收方式:分4期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 ,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 ,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 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4.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巡检记录、检测数据、维护台账、提质方案、报告及技术资料等成果,其知识产权及数据权益均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或用于其他项目。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对乙方服务内容进行验收。
5. 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6. 如乙方的服务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返工并整改直至合格,有关返工 、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项目乙方承担 。累计三个月 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项目乙方承担。
7. 甲方在项目实施中仍保留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留存记录等必要的管理行为。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 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整改后 3 日内申请重新验收。
6. 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 ,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甲方对质疑内容及时作出答复。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 、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4.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5. 乙方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 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 甲方连续二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 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 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 2 ‰的违约金。
7. 累计三个月评价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 、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其他条款:
(1)如果 遇 突发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 危及 甲方的安全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 资源 直至危机结束。
(2)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 由甲乙双方协商并 做 善后处理 。 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 以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3)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 , 在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4) 乙方具有对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的义务,并承担提供虚假材料的后果。
5 . 发票及税务:乙方应于每次申请付款前,向甲方开具与当期应付金额等额的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未提供合规发票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四办机关大院(捞刀河街道中岭景苑)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397号 |
委托代理人: 郭娟 委托代理人: 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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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列表 :
1. 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pdf
2. 评价细则.pdf
3. 保单-开福区2026年夜景亮化设施维护项目(包13-景观亮化).pdf
4. 分项报价清单.pdf